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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引进国外智力,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加速培养建设人才的重要途径。为适应新形势,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与时俱进地做好引智工作中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工作十分重要,对此,必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条 聘请外专、外教工作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请,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聘请外专、外教工作应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学、科研手段现代化的推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有利于学校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 聘请外专、外教工作将逐步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以聘请成果效益作为重要调控手段。在经费上逐步采取政府、学校专项资助与自筹经费相配套的原则,聘请单位应广开财源,积极筹措资金,建立配套经费。

      第二章 聘请对象的条件
      第五条 聘请对象应对我友好,业务水平较高,为我所需,身体健康。
      第六条 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从事本专业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外专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的外专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中有较高的造诣。
      第七条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教师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备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三章 聘请单位的条件
      第八条 聘请学院或单位的领导中应有专人分管外专、外教工作。
      第九条 聘请学院或单位应配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政治素质好,外语水平较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中青年教师或研究人员担任外专、外教的合作教师或助手。
      第十条 具有外专、外教必要的工作条件,教学或科研设备、手段齐备 (含工作间、电脑、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书以及其它与教学、科研相配备的设施)。
      第十一条 聘用目标明确,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不在校本部的学院还必须具有外专、外教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居住地的食宿、卫生)、安全保卫能力和基本的外事接待能力。

     第四章 外专、外教的聘用及报批
      第十三条 外专、外教的人选主要由聘请学院或单位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等需求进行物色、推荐。聘请的对象必须符合“聘请对象的条件”,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要确切了解聘请对象的学术水平或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对华态度等情况,严格把好聘请关。
      第十四条 理、工科的外专、外教以来校短期讲学、合作科研、技术开发为主,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十五条 语言专业类(含短训班)的外专、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对专业学生、研究生投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编写教材、开展教学研讨。
      第十六条 其它文科类的外专、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或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对外专、外教讲授的内容要作出科学的分析,并加以正确的引导。
      第十七条 聘请长期(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外专、外教的学院或单位,应于每年四月初向校外事部门申报下学年(或下学期)的聘请计划,并说明聘请的目的和主要任务,同时按规定递交拟新聘外专、外教的有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八条 聘请短期(一学期以内)外专、外教的学院或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初向校外事部门申报第二学年度的聘请计划,并说明聘请的目的,来校工作性质、来校工作期限等,同时按规定递交拟聘请外专、外教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外事部门应对拟聘请外专、外教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拟文向省教育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外专、外教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分工
      第二十条 外专、外教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外事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调整学院或单位聘请外专、外教的计划,督促检查聘用效益;负责对外专、外教的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外事工作;拟定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汇总、上报聘请计划和有关材料;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报告、建议;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的相关手续;主要负责外专生活及有关事务的管理;组织安排有关活动;与相关部门一道开展外事纪律教育,配合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门归口负责外专、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科技部门归口负责外专、外教的科研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计财部门、后勤管理服务部门(含医院等),负责外专、外教相应的安全保卫、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外专、外教所在的学院或单位,负责外专、外教的教学业务或科研业务的日常管理以及有关活动的安排。

      第六章 外专、外教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教学、科研管理
      1.教学单位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外专、外教年度和学期任务,审定其教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检查教学进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
      2.严格对课堂教学的管理。对在教学中有意攻击或提出挑战性政治问题的应当立即批驳;对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通过学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以及违反规定的调研应当子以拒绝,并及时向学校外事部门报告。
      3.建立对外专、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
      教学单位的领导每年应听每位外专、外教讲课2次以上,学期末认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外专、外教离任前,由教研室写出书面鉴定,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各一份。
      4.每学期应有计划、有准备地召开一次以上中外教师教学工作会,共同商讨教学问题,商定考试考查方法,交流教学经验。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外专、外教的作用,请他们开专题讲座,鼓励中外教师相互合作,合开一门课、合编教材、互相听课、开展学术科研活动等等。
      5.重视对外专、外教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总结、吸收他们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建立、健全外专、外教教学档案。
      6.不允许外专、外教随意调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调课,必须事先征得学院同意。外专、外教因故不能上课必须事先提出请假申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批准,三天以上须由学院报国际交流处会商教务处审批。教学单位应严格对外专、外教的考勤制度。
      7.学院领导要认真督促合作教师做好外专、外教的教学辅助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合作教师工作试行细则》中的各项任务。合作教师的辅助工作应适当计入教学工作量或由学院给予适当补贴。
      8.外专与我进行合作科研,应以我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既要注意积累、总结每一阶段的科研成果,又要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9.中方合作人员要认真填报有关合作项目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估和鉴定,建立、健全科研档案。
      10.在管理中既要大胆严格,又要注意方法,互相尊重。欢迎外专、外教对教学、科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实施,一时难以办到或不合理的要及时耐心地解释。
      11.对教学或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外专、外教,学院(所)应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学校每年6月份将从中推荐1—2名优秀外专、外教参加省里“庐山奖”的评选工作,对被推荐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态度差的外专、外教,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提出批评、教育,促其改进;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经学校审核同意向教育厅报批,提前予以解聘。
      12.教务处将外专、外教的教学统一纳入学校的教学管理中,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学期末进行教学评估。
      13.科技处将外专的合作科研统一纳入学校的科研管理中,定期进行鉴定、讦估。
      二、生活、安全保卫管理
      1.对外专、外教的生活及有关事务管理,相关部门要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的精神,互相协助,密切配合。
      2.外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外专、外教到任、离任的迎送工作,妥善安排好外专、外教的吃、住;按有关规定在一个月以内为其办好居住手续和在校期间的各种证件,并主动将有关的规章制度向他们详细的介绍。
      3.外事部门在外专、外教到达后一个月之内,应与应聘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专、外教签定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外专、外教享受的待遇(待遇由学校统一制定),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4.按合同规定,每月按时为外专、外教发放工资,每半年一次申报、兑换外币,发放休假补贴费。为离任外专、外教做好车、船、机票的订购以及其它费用的审核、支付。
      5.长期外专、外教在校工作期间享受校内职工同等医疗待遇。外事部门及相关学院要关心他们的身体,遇有问题要给予及时的帮助和照顾。逢年过节、过生日、生病要前去慰问和探望。
      6.要认真组织外专、外教参加省、市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外事部门每学年应组织外专、外教参观、郊游一次以上。相关学院也要主动关心外专、外教的业余生活,邀请他们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外专、外教可利用节假日自费旅游,但不得占用教学时间,外专、外教旅游前,有关人员应提醒他们注意安全,旅游期间安全自负。
      7.切实加强对外专宿舍的管理。为外专宿舍提供良好的生活设施,并指导外专、外教正确操作和使用,保证住所内各项设备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对外专宿舍电、煤气设备的安全要经常进行检查,防范于未然。
      8.保卫处要对外专宿舍和周边环境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外专宿舍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消除各种隐患,保证外专、外教人身、财产安全。
      9.外事部门及相关学院应向外专、外教介绍我国国情、政策、法律、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帮助他们了解中国,并经常提醒他们自觉遵守。外专、外教在校应聘期间,不允许其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10.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尊重外专、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专、外教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要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专、外教的身份进行违法活动。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报外事部门或保卫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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