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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3

南昌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的界定及类别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公务出访。学校组团开展校际交流、教育考察、合作洽谈等公务性的因公出国(境)访问;

(二)学术交流合作。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与科研合作、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质的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纳入公务出访范畴;

(三)项目出访。学校组团执行(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援外项目以及孔子学院建设等因公出国(境)访问;

(四)公派出国(境)留学。公派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省级、单位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的出国(境)留学,按规定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省级、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指获得省级资助或学校资助的出国(境)留学,按规定持因公出国(境)证件;

(五)其他因公出国(境)访问。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控制总量、突出重点、保压结合、服务发展”的要求进行管理,坚持“管住一头,放开一片”原则,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适度放开学术交流、校际合作等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对外交流,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根据对外学术交流的实际需求,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中,教职工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三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是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取得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

(三)个人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四)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应由出访人员或团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会同校国际事务部进行联动审批,由校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任务批件;由校国际事务部按规定执行公示制度。厅级人员报请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四条 计划报批与量化管理

(一)严格遵守出国(境)计划报批和量化管理。各部门、学院、科研院所(中心)及附属单位需按规定制定和申报年度出访计划,由校国际事务部汇总,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省外侨办或省台办;

(二)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公务出访原则上3年内不超过1次;参加学术交流合作的因公出国(境)可另行报批,实行计划管理;

(四)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出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得超过5天,出访2国不得超过8天(赴南美等路途较远的国家不得超过9天);

第七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除执行已获审批的调学、培训任务外,校内教职工不得参加需由学校承担经费的双跨团组出访。

第八条 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之内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暂停其执行出国(境)公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的处级干部,须按《南昌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昌大字〔201315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并于回国(境)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组织部统一集中保管,不得私自保存。

第九条 经费管理与核销

(一)经费的管理:

因公出国(境)经费实施预算管理,执行因公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来源或管理部门、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联动审批。

(二)经费的核销:

1.经费核销必须提供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证件(包括签证或签注和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否则,校财务部门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2.特殊情况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凭学校批件、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签证或签注和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否则,校财务部门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3.使用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人才工程)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除执行前述条款外,还应按照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

4.对公派出国(境)留学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的,国内培训及差旅费用等不能以出国(境)名义核销。

第十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

出访人员或团组在回国后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至校国际事务部国际交流处出国出境管理科,同时填写《江西省因公出访成果评估表》,出访报告和评估表必须由团长本人签字,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同时抄送校国际事务部国际交流处出国出境管理科,逾期不报的,校国际事务部将暂停受理出访人员或团组的出访任务。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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